市場監管總局擬修改電子商務法,規范平臺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眾可向總局提出自己的意見,各位小伙伴可通過以下方式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前反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發送電子郵件至:wjsgfc@samr.gov.cn。請在郵件標題加注“《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三、郵寄紙質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 8 號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郵編 100820。請在信封表面加注“《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其中提到,在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于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臺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眾可向總局提出自己的意見,各位小伙伴可通過以下方式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前反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發送電子郵件至:wjsgfc@samr.gov.cn。請在郵件標題加注“《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三、郵寄紙質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 8 號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郵編 100820。請在信封表面加注“《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其中提到,在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于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臺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